长期以来,出租行业中拒载、挑客等现象屡见不鲜,4月29日,记者从
青岛市出租车汽车运营服务规范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在2002版《服务质量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国家规范要求,市交通运输委、市发改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了《青岛市出租车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将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规范》对驾驶员服务、电召服务等方面做了具体要求,出租车驾驶员运营中,在乘客上车前,不得有询问乘客目的地等挑客、拒载等行为。同时,驾驶员在运营前和运营中都不能吃带异味的食物。乘客携带行李时,应主动协助其将行李放入行李厢内。行李厢应由驾驶员开启和锁闭。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运营中遇到交通堵塞、道路临时封闭等需要改变原行驶路线时,需征得乘客同意。过路、过桥等需加收通行费或其他费用的,事先向乘客说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应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时,可先收前段车费和预约等候费并请乘客留下联系电话,与乘客约好时间,未到约定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不逆行揽客、不中途甩客、不无故终止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规范》鼓励出租企业提供24小时全天候电召服务,并对具体用语和流程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出租汽车企业宜提供24小时不间断电召预约服务。”“电召服务人员在电话铃声响起5次内接听电话,声量适宜,解释问题时耐心、准确。”“驾驶员接到调度任务后,应准时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乘车时,驾驶员应与乘客或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经同意后方可离去。”等。
关于暂停运营要求方面,《规范》中要求,执行错时
交接班制度,不得在每日上午7时至8时30分和下午17时至19时高峰时段交接班;因交接班、车辆故障、驾驶员用餐或休息等原因不能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时,应使用交接班标识牌或“暂停”运营标志;未显示“暂停”标志的车辆,不得拒载。
此外,投诉处理要求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比国家标准10日内处理完毕要求更高。目前,青岛市共有出租汽车10926辆,出租企业35家,从业人员2.3万余人。此次《规范》出台,将适应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新特点,满足新形势的需要,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出行服务。
记者注意到,《规范》在对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行为进行详细要求的同时,也体现了对出租车驾驶员的尊重和保护。对于一些不符合规范的乘客,出租车驾驶员有权拒载。《规范》实施后,对违反《青岛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行为,交通执法部门将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将对《条例》内容适时修订,增加处罚内容。
记者 孙祥辉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