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2月27日讯(记者 任金梅) 施工可能影响到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要签保护协议;无理由逾期不交水费的居民会被限时供水……经修订的《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12月26日,青岛市供水处周广安副处长详细解释了该条例修订前后的变化。
开挖路面施工挖断供水管线,导致水柱冲天、路面被淹的现象近年来一直多发。新修订的《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中规定: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未签订保护协议的不得施工。
“这次对施工方作了一些限定,可有效减少供水设施遭人为破坏的现象。”周副处长说,对擅自施工的建筑单位,造成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供水企业或用户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给予赔偿。
“条例”中还规定,如果用户未按期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水费催交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七日内书面答复用户。
居民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三十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经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以对其限时供水。单位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
“原来的供水条例中规定。对不交纳水费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可能面临停水的境地,此次修改中考虑到居民不交纳水费的原因不同,预留了7天的时间,双方进行沟通。”周副处长表示,水是人们生活的必须品,对不交纳水费的居民,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也只会实行限时供水,而不会停止供水。 [编辑: 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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