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舒圣祥
上海倒楼案将罕见的个人房贷抵押物损坏导致的还款问题推到了前台:房子都倒了,是不是可以不还贷了?这是小区业主们的疑惑。相关银行人员认为,从目前来看 ,借款人的还贷责任仍难以免除 ,“ 虽然客户也是受害者,不过这不影响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抵押物不存在了,但是仍可以追索借款者的其他财产。”
银行人员的意思大概是这样的:银行在房贷交易中只需坐收其利,不需承担任何风险 ;即使要和开发商打官司,也该购房者去打,打赢了还钱就是,打不赢或者索赔不及贷款 ,那都是购房者活该。其实 ,这只是银行方面的一家之言,实际法律规定远非如此。
房贷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贷款的目的单一而且明确,就是为了购买合同指定的房子。当房子跟随整栋楼一起垮塌的瞬间,订立该房贷合同的目的注定无法实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具体到上海倒楼案,如果银行一定要逼迫购房者继续为倒塌的楼房还贷,则购房者完全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解除房贷合同。可以肯定的是,倒楼的购房者无须继续向银行还贷,无论是通过与银行协商的方式,还是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真正耐人寻味的地方倒在于,抛出“倒楼仍须还贷说”的银行,仅仅只是因为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无知,还是即使在明知购房者“钱房两空”的情况下,依然不肯放弃赚取哭泣的可怜人那点利差的机会?
让倒楼的受害者来继续还贷,既不符合现有法律规定,也有违社会公理和人之常情,无法为任何拥有良知的人接受。可是在自身利益面前,在长期养成的蛮横思维下,即便已经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银行也非但没有表现出应有的豁达,相反却坚持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向弱势的购房者来承担,一味强调自己的渔翁之利不容受损,此情此景,简直只能用无耻来形容。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
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小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