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立法还须司法改革跟进

2011-07-13 09:2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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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杨涛  

    6月10日,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历经26年漫长孕育终艰难面世,国务院法制办就草案首次面向社会征集意见。7月10日,意见征集截止,社会各界通过不同方式参与讨论,另有多家专业机构递交了修改建议书。(7月11日《京华时报》)  

    《精神卫生法(草案)》虽然规定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精神病患者可以非自愿住院,但谁来判断公民属于精神病患者,谁来判断精神病患者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谁来进行纠错?按照有关规定,是医生、医院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生和医院既治疗患者,又判断公民是否属于精神病患者,趋利的内在本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公正地作出判断;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制于当地政府,后者若有“维稳”需要,前者敢对“被精神病”说个“不”字吗?

  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实在鲜见。在许多法治国家,公民是否要“非自愿住院”交由法官和法院来判断,而这不能仅靠《精神卫生法》。因为,有关精神病裁决纳入司法程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需要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设立一个“保安处分”程序,将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等一起纳入。而要修改相关法律,就必须改革现行的司法体制 。但是,改革劳动教养的法律——《违法行为矫治法》讨论多年,至今仍没有着落,精神病患者非自愿住院能单兵突进吗?

  此外,要保障无辜公民不“被精神病”,还涉及司法独立的问题。在地方党政控制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今天,许多“被精神病”的案例恰恰是出于地方党政机关“维稳”需要,即便精神病患者非自愿住院引入司法裁决程序,司法机关敢对地方党政主导的“被精神病”说个“不”字吗?而要保证司法机关能独立于地方党政机关办案,则涉及更深层的司法体制改革问题。

  如果司法体制改革不撬动,《精神卫生法》就不可能引入司法裁决机制 ,相应地,这部法律保障人权和避免公民“被精神病”的努力将大打折扣,公民权利保障也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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