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税收法定”原则终结“想收就收”

2011-09-02 08:2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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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晏扬  

    9月1日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的日子,3500元个税起征点使得缴纳个税的人数由8400万锐减至2400万,政府财政收入因此一年减少1600亿元左右。

  减轻税负以“藏富于民”,让税收更加合情合理,自然是民众对于税制改革的最大诉求。要让税收更加合情合理,首先要让税收更加合法。

  税收是政府伸手向老百姓收钱,这是国家大事,涉及民众切身利益,所以应当遵守“税收法定”原则,这也是各国税制的通用原则。征哪些税、怎样征、征多少等问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法律。只不过,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国内税制的一大特色是,很多税收依据的不是法律 ,而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税收条例或暂行条例。目前我国税收体系中有几十个税种,但除了所得税、车船税等极少数税种制定了法律 ,绝大多数税种都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方式确定。比如最近舆论热议的房产“加名税”,所依据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

  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方式征税的弊端显而易见:其一,政府难免有扩大自身收入、向民众多征税的冲动,难免就多不就少、就高不就低,导致民众税负繁重,而太有钱的政府往往不懂得厉行节约。

  其二,很多税收条例和暂行条例是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制定的,当时“开门立法”的意识缺失,征求社会意见的程序缺失,导致一些条例和暂行条例的民意含量严重不足,甚至被塞进部门利益的“私货”,其合理性越来越受到质疑。而且,有的税收暂行条例“暂行”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实际。另外,一些税收条例和暂行条例与法律(上位法)规定不相符,条例与条例之间也存在冲突。以房产“加名税”为例,按照《继承法》,继承配偶的房产不需要另缴契税,为什么夫妻之间房产加名、赠与要另征契税呢?这两种情况并无本质的区别。

  制定一个条例或暂行条例就可以向老百姓征税,这种方式不应再继续下去了,将税收条例和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经过“人大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民意关”(征求社会意见)的锤炼,这样的税收才会更加公平公正、合情合理 ,更能赢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税收法定”的原则才能够真正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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