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贵峰
3月4日,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表示,解决异地高考的问题难在“既有要解决的问题,又有不能碰的问题”,“既想到要解决随迁子女的考试问题,又不能影响北京、上海当地考生的权益”。(3月5日新华网)
杜玉波副部长的这一表态,不仅毫不隐讳地指出了推进异地高考的症结在于其背后的既得利益,也鲜明地昭示了教育部门在异地高考问题上所秉持的一种消极回避立场——解决异地高考,必须以不触动、“不能碰”既得利益为前提,这令人备感沮丧。
“既要解决随迁子女的考试问题,又不能影响北京、上海当地考生的权益”,在现实中这显然是一个不合乎逻辑的空想。众所周知,从高考录取角度看,允许随迁子女异地高考,事实上也就是将当地(京沪)考生高考录取名额向外籍随迁子女开放分享的问题。而在录取名额分省固定的高考制度下,随迁子女与当地考生的权益无疑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不可能完全做到“兼得”。
京沪考生的正当合法权益当然应该尊重、不能随意影响,但问题是,在现行不公平的高考名额分省分配制度之下,京沪考生这种畸形占有高比例录取名额尤其是重点名校录取名额的权益,当真是一种公平合理、正当应得的“权益”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以北大、清华等顶尖名校为例,其在北京当地的招生名额,一般都多达三四百名,而在全国其他省区,即便是河南、山东这样的人口大省,名额也不过只有一百名左右。数据显示,2011年,北京的高考报名人数不到8万,而河南、山东的高考报名人数则高达85万和58万,这意味着,河南、山东等地考生上北大、清华的机会,平均只有北京考生的十几乃至几十分之一。
顾名思义,“权益”也就是“基于权利的利益”,而“权利”的根本要义在于“公正平等”。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而如今,同样是高考考生、同样是中国公民,仅仅因为省籍不同,上名校的教育机会和权利,便有十几倍乃至几十倍的悬殊,这显然不是一种公平正当、人人平等的权益,也不是一种合法的权益。也就是说,建立在不公正基础上的既得利益,并不能视为真正严格意义上的“权益”,不仅不应该“不能影响”,而且恰恰应当是改革的对象。
《人民日报》日前评论指出,“冲破思想藩篱、触动现实利益,改革从一开始就挑战着既定格局”。一面想解决异地高考问题,一面又强调“不能影响京沪考生权益”、“不能碰”明显不公的既得利益,这显然不是应有的改革态度,难以体现改革的“决心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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