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面临二次"大修" 专家解读六大变化

2012-03-09 11:0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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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死刑复核更慎重,落实“少杀、慎杀”

  为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草案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解读】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正确适用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均有重要意义。

  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这一新增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表示,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

  北京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则认为,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为保证这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 ,落实“少杀 、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

     6 律师介入提前,涉嫌伪证应“异地”侦办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草案增加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具体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 ,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解读】“对辩护问题的修改是这次修改中力度最大的。”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告诉记者,近年来律师在辩护活动中会见、调查取证问题一直比较突出,“老百姓请的律师提供刑事辩护见不到嫌疑人,不能调查取证,那人们请你这个律师有什么用呢?”

  杨伟程表示,由于律师得不到有效保护,律师刑事辩护风险很大,侵犯律师职业权利、阻扰律师执业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律师不愿意干这个事儿,这次修改也保障了律师的合法权益,也与律师法的一些条文相衔接了。

  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凭借“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同现行刑诉法规定不一致,引发过争议。

  “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据此,修正案草案规定“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本报特派记者高亮  李杨  李志波(本报北京3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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