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漏洞:江苏阜宁缓刑期满官员新入编调查

2012-08-07 17:5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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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宁县依据的是苏政发[1983]44号、人函[1999]177号、盐纪发[1999]21号三个文件,这三个文件对于缓刑期满人员的安置,都有相关规定。

    阜宁县政府所提到的“苏人通[2004]237号”文规定: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予以辞退;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应予以解聘(已签订聘用合同的)或辞退(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

    在该文件下发的2004年11月11日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阜宁县正是利用了这一条,其官方回应称,虽然该县61名缓刑期满人员在2009年才得到重新安置,但他们都是在2004年省人事厅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前被判缓刑。而在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中,对文件下发前被判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不予重新安置的硬性规定。“因此,我县经过研究决定,仍然执行上述提到的苏政发[1983]44号、人函[1999]177号、盐纪发[1999]21号等三个文件,解决这些人的遗留问题。”

    顾凤生,阜宁县水利局抗排队原队长。宋长中,阜宁县北沙镇水利站工作站原站长。两人都是因受贿罪被判刑,缓刑期满后,于2009年被安置到县水利局后退休。

    阜宁县水利局办公室宋主任表示,水利局是执行县里的文件,为两人安排工作。“我们所有的材料齐全,手续完整。”

    宋主任表示,这两人安置后是事业编制,退休后的待遇和同级别的员工一样。

    对于此问题,记者多次致电阜宁县县长顾云岭、纪委书记王铁根以及阜宁县宣传部,但均无人接听。此前,王铁根曾向媒体表示,阜宁县纪委已成立调查组,对2009年县政府安置政策制定背景及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吃空饷”展开调查。他表示,调查时间不会很长,结果一定会公开。

被安置官员:

我们也是弱势群体

    在周筱赟提供的材料中,阜宁县公安局刑警中队原指导员孙旭因受贿罪被判刑,缓刑期满后,2009年12月被安排到城管局下属单位路灯所工作。

    47岁的孙旭对于被判刑一事并不否认。他告诉记者,自己在2001年因渎职罪被判缓刑一年,“不是受贿罪。”

    对于网上热炒的缓刑人员期满入编的新闻,孙旭早已看到。但他觉得自己很委屈,“不能因为我们犯过错 ,就把我们一棍子打死吧?”

    孙旭告诉记者,在2001年他被判刑之后,原单位每月给予他440多元的补贴。“那一年我基本上待在家里,单位上的领导说我没有执法权,不让我参与工作。”

    2002年,缓刑期满,孙旭便要求单位领导给安排工作。“那时候上边有政策”,他所提到的政策,就是苏政发[1983]44号、人函[1999]177号、盐纪发[1999]21号等文件。为了自己的工作安排 ,孙旭等许多缓刑期满的人员还到县里有关部门反映过情况。“我们只是在县一级反映,不去上访。”

    一直到2009年底,孙旭的工作才算落实。县里文件下发了,根据规定,孙旭不能回原单位,他到城管局找到一个职位。只不过,孙旭的身份从原来的公务员编制变为了事业编。“我们原来的同事工资现在都能拿到五六千,我一个月才一千多。”说起这些,孙旭有些失落。

    “我为工作的事情等了七年,每月只拿440多元的工资,其实我们也是弱势群体!”孙旭表示,即使是阜宁县政府给自己安排了工作,他依然有所不满。“要是他们当初说明白了不给安排工作,我可能马上就会去找别的工作。但一边又发着补贴,一边又不给安排。就这样拖了八年,实在是太难受了!”

法学界专家:

阜宁县政府钻法律漏洞

    “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虽然明确表示,被判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予以解聘”和“对其予以辞退”,但这个文件是江苏省人事厅2004年11月11日下发,对于在文件下发前的判刑人员,可以不按该文件执行。这就是阜宁县政府2009年11月29日下发的“阜政办发[2009]152号”会特别注明“2004年11月11日之前”的原因所在,就是为了回避可以管辖此事的江苏省人事厅文件。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董跃表示,对于曾被判刑的公务员,肯定是要开除出公务员队伍的,这个在法律上有相关表述。

    《公务员法》第24条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董跃认为,阜宁县此举,其实是钻了法律一个空子。“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却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去界定。”

    记者查询相关文件得知,即便是法律规定不如公务员编制严格的事业编制,其实在法规上也有明确规定。

    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10日)第9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认为,通过绑架法律漏洞,曲解甚至直接违背法律规定,制定保护违法公职人员的“土政策”,也是一种贪腐行为,阜宁“刑满官员重入编、吃空饷”的荒唐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地官场生态。“观察此事件的网络舆情,民意的不满有目共睹。一些基层政府的类似‘土政策’,传达出致力于保护违法公职人员的价值导向,这正是离间公职人员与公众关系的源头。”

    文/图  记者 周超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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