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高考准入条件不能太苛刻

2012-09-07 10:4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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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贵峰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9月6日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享有同等的入学机会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之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要有条件准入。家长在迁入地要有稳定的工作 、住所、收入并交了各种保险,学生本人在迁入地的就读情况要符合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条件,还要看城市发展需不需要这个行业、这个群体。

  在教育的城乡和地区差距普遍存在且难以很快消除的现实国情下,为随迁子女异地高考设置“准入条件”,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作为旨在促进教育公平 、彰显“同等入学机会”的异地高考政策 ,其“准入条件”应当合理、合法,不能太苛刻。

  依据我国《教育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上述“准入条件”显然不符合这一法律要求,因为要求家长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就涉嫌以“职业、财产状况”来区分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利。

  从更为现实的合理性角度审视,上述“准入条件”也有进一步斟酌的余地。比如,“城市发展需不需要这个行业,需不需要这个群体”的条件,也缺乏合理性。一个城市外来工既然已经在当地长期工作生活、养家糊口,且子女也已随迁了,又怎能说这个城市“不需要这个行业、不需要这个群体”呢?难道该外来工的工作生活事实,不足以证明这个城市是“需要他及其工作”的吗?退一步说,即便外来工及其所在行业确实是某个城市不需要的,以此限制其子女高考也是合理的,那么当地户籍人员也不幸置身“城市不需要的行业”、“不需要的群体”,那么,是否也应平等地限制甚至剥夺其子女的教育升学权利?

  再如,从城市外来工的现实生存状况来看,家长要有“稳定住所”、“交了各种保险”等条件也相当苛刻。国家统计局《2011年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我国外出农民工拥有独立租赁住房的仅占14.3% ,只有0.7%的在务工地自购房,绝大多数外出农民工的主要居住形式是住宿舍(32.4%)、住工棚(10.2%)、合租(19.3%)等 ;如果宿舍、工棚等不算“稳定住所”的话,那么绝大多数外来工都不满足这一“准入条件”。上述《监测报告》还显示,2011年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3.9% 、23.6% 、16.7% 、8% 和 5.6%。这意味着,即使只论单项社会保险,在当地参保的外来农民工也是极少数,那么“交了各种保险”的外来工比例势必更低。

  应该说,异地高考准入条件,无论怎样设置都会影响教育公平 ,只能是一种临时的过渡性办法,最终必须取消。现在要明确准入条件必须由严到松,更要明确何时取消准入条件。总之,异地高考准入条件不应该太苛刻,越苛刻越背离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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