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涛
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水稻专家袁隆平近日在谈到粮食浪费严重时表示,“现在我要建议政府出台(法规政策),把浪费当成可耻的行为,当成犯罪的行为来限制。我参加过好多宴会,好多种菜,每一样蜻蜓点水吃了一点点,其他全部倒掉,如果你限制,有好多人吃好多,浪费了之后要罚款。”(1月23日央视) 袁隆平所讲的情况,其实只是冰山一角。近日,海南省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组在海口市一家酒店暗访公款高消费等问题时看到这样一张令人瞠目的账单,一餐消费竟高达1.5万余元。而前些年,有媒体报道称,“年末的一个月中,各级政府在2007年花掉1.2万亿元,2008年花掉1.5万亿元,2009年花掉2万亿元”。
浪费的危害一点也不比贪污等腐败行为小。例如,某官员贪污一万元 ,国库就损失了一万元;某官员浪费了一万元,国库也会因此损失一万元,浪费的一万元并不比贪污的一万元的价值更小。贪污与浪费对国家造成的损失、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一样的,贪污要处刑,浪费理所当然也要处刑。
再说,贪污公款毕竟不能明目张胆,在没有被披露出来之前,还算是“看不见的腐败”。然而,浪费表现出来就是公款大吃大喝,或者是工程建设重复、无效,抑或是公车过度超标。浪费往往是“看得见的腐败”,直接给群众以恶劣的印象,某种程度上讲,影响更坏。
而且,浪费往往还与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迄今为止,浪费并没有像贪污、受贿一样写入刑法,作为一个罪名。原因在于,立法者恐怕认为尽管浪费也无故挥霍了纳税人的钱财,但毕竟是为公办事,大吃大喝是招待上级与同僚,重复建设也是帮公家办事,个人毕竟没有从中牟取私益。但是,从社会危害性来讲,这样的托词恐怕难以过关。
在袁隆平之前,早就有许多有识之士提出了类似的建议。例如,在2009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提出应该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 ”。中央近日出台了“八项规定”“六项禁令”,能否借此东风,尽快将浪费入罪 ,我们且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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