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9月19日讯(记者 刘雪莲) 如果员工因过失给单位带来损失,单位可以把员工的
工资扣光吗?18日,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王龙做客“网络在线问政”,明确表示,单位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后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发了一个通报批评,扣了我当月一半的工资,请问这样的处罚合理吗?如果去劳动仲裁投诉,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在网谈中,一名网友提出这样的问题。王龙答复,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以从工资中扣除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青岛市六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四市为1220元。
如果劳动者与单位因报酬发生争议,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效期限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单位在法定假日,安排我们上班,从未支付过加班费,这个问题能解决吗?”网谈中,这个题被数次提及。王龙表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市南区68896007;市北区83902705;李沧区84616606;崂山区88978673;黄岛区86116363;城阳区87868123;开发区86893822;即墨市88531461;胶州市82205962;平度市88321809;莱西市66030151。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