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1月20日讯(记者 郝园园 朱薪雨) 记者11月20日从省政府获悉,《山东省实施<
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公布,《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
行政首长负责制。
根据《办法》,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有关部门、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部队等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行政首长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具体制定并实施森林防火措施。而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
另据了解,违反《办法》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