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3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高阳 神瑞霞)近日,岚山区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
日照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罚金2万元,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日照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魏某某是日照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自2011年5月以来,该公司拖欠职工梁某等 21 人
工资共计240627元。2013年4月,岚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在5日内支付工资,该公司未予支付。
后魏某某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逃匿到临沂市,去年 5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阶段,因涉及其他民事案件,该公司的机器设备被依法拍卖,部分拍卖款用于支付其拖欠的职工工资。
岚山区法院审理认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已支付职工大部分的劳动报酬,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