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日照5月19日讯(记者王裕奎通讯员刘斌马德健) 委托别人
代买基金,给了20万元,结果受托人以分红的名义,返还了3万之后,就以基金网站暂停办理业务等理由没有再返还其余款项。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
法院依法判决,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17万元及利息。
2011年5月,日照市东港区的宋明(化名)与时强(化名)达成协议,宋明委托时强购买理财产品,时强须按时将理财分红款交付宋明。
协议达成后,宋明交与时强理财款20万元。次年9月份,时强以分红名义返还宋明3万元,称这3万元是购买某基金所得的分红。宋明此后向时强追要其余分红款时,时强以基金网站暂停办理业务等理由一直推托。无奈之下,宋明将时强告上法庭,要求时强返还其余理财款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基金具有一定的风险,该风险应当由委托人宋明承担,驳回了宋明的诉讼请求。宋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时强主张资金全部投入购买某基金,仅出具一份网页资料复印件,且该复印件几乎全是英文,从该网页资料复印件中看不出户名及基金交易记录等信息,据此不能证实时强以宋明名义开立基金账户并将20万元委托理财款全额投入购买基金。而且,除已返还宋明3万元之外,其余17万元理财款的去向及相应收益或亏损状况,时强不能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因时强在受托期间未向宋明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结果,且不能证实已完成受托义务,而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基础,如互不信任则合同当事方可随时解除合同,故应允许宋明终止合同履行并要求时强返还剩余款项,并赔偿逾期返还剩余款项的利息损失。今年4月底,二审法院改判时强返还宋明其余17万元理财款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