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1套住宅且面积低于45平
最低按45平补偿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增加面积所需的补偿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打个比方,如果被征收人只有一套40平方米的住宅,被征收后,将会补偿一套不低于45个平方的房屋,或者以不低于45个平方的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增加出来的5个平方的补偿费由政府买单。
听证会将会对关于最低面积补偿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听证。
征收非住宅房屋
是否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增加一倍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对于上述关于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规定是否合理;对于征收非住宅房屋,目前仅规定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是否也需要支付临时安置费等问题,都将在听证会上进行听证。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