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认贷不认房 二次贷款需首贷结清满五年

2014-07-24 22:53   来源: 半岛网房产频道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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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房产频道7月24日消息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但是,不少市民对住房公积金并不了解,因此在缴存公积金及买房贷款时,常遇到各种难题。今天,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牛素梅做客青岛政务网“在线问政”栏目,回复了网友的提问。

  十一种情形下职工可提取公积金

  访谈中,嘉宾介绍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规定。根据2014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共有11种提取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九)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十)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提取情形,均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对于职工曾在异地缴存,后转入青岛后,在青购房是否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问题。牛素梅表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异地本地衔接起来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且能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及缴存明细证明,可予受理。

  申请二次公积金贷款需首贷结清满五年

  问政中,有网友提问道:“我已经用商业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再次购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是否属于一套房?”对此,牛素梅回复称,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系统内的信息进行认定,如该网友之前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可按首次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看到了上述回复,另外一位网友提问称,自己之前买过两套房,一套用商贷,一套用的公积金,但目前都已还完,而且也都已卖掉。“我现在处于无房状态,请问还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对此,牛素梅称,按目前的贷款规定,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五年,方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而且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公积金账户存款如何计息

  问政中,有网友十分关心公积金存入帐户可否保值,如果可以,是享受何种利息。

  对此,牛素梅肯定道: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为职工计息的。

  对于计息方面,她解释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去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去年7月1日前)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目前3个月整存整取年利率为2.6%,活期利率为0.35%。”牛素同时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国债以及转存定期存款等方式,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职工试用期内不给缴公积金属违法

  问政中,有网友称,自己目前在试用期内,单位也未给交公积金;而另一位网友称,自己所在的单位为私企,订立劳动合同时,合同中有明文规定不交公积金;“这样对吗?我们应该怎么办?”

  对此,牛素梅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单位及其职工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她同时称,如单位以现金发放形式取代为员工缴住房公积金,也属于违法行为。

  碰到上述三种问题,她建议职工先向单位讲明政策,若单位仍未改正,便可携带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发放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进行投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将会依法查处,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文 江海峰

   [编辑: 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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