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举债不超限当有“终生负责制”

2014-10-03 02:2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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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堂吉伟德

  地方官员需要对任期内的债务负责,相关部门更应对其实行严格的离任审计,比如地方债务规模锁定以后,新增的债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用于公益性支出和归还存量债务,程序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都应当纳入审计的范畴,并由决策者 、执行者 、实施者承担必要的责任。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意见》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作出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10月2日中国新闻网)

  地方债务有多少,这其实是一个糊涂账。虽然历次债务清理进行了总额锁定,然而却是锁而不定,下一次债务又迅速膨胀。2013年12月,国家审计署公布了最新的地方债务数据,截至当年6月底,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总额20.7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债务总额为10.89万亿元;与2011年的审计结果相比,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增加38679.54亿元,年均增长19.97%——其中省级、市级、县级年均分别增长14.41% 、17.36%和26.59%。

  笔者也曾参与过地方债务的清理,为了增加债务总量,一些地方不惜采取造假的方式,以期达到中央兜底的目的。在很多地方官员看来,债务越多反倒是一件好事,一方面自己的任期有限,举债建设几乎成了惯例,“我走后,哪管洪水滔天”成了很多人共同的想法;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不像“底特律”那样可以实行破产,反而再多的债也会有中央政府兜底。在这种一届接着一届举债,一届比着一届举债的心态下,再加上问责机制的缺失,地方债务“控底”几乎成了难以完成的任务。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表明了对地方债管理的重视,也使之有章可循,为其戴上了“制度笼子”,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意见》明确了“对地方政府举债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从根本上消除了地方寄望于中央还债、并因此不断做大债务的“希望”。然而即便如此,面对居高不下和不断增长的地方债务,地方债务的管理显然需要“法治化”,像保障建筑质量和安全一样,在债务领域实行“终生负责制”。

  地方官员在任期内需要对本届政府的债务负责,相关部门应对其实行严格的离任审计,比如地方债务锁定以后,新增的债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用于公益性支出和归还存量债务,程序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都应当纳入审计的范畴,并由决策者、执行者、实施者承担必要的责任。对于违规举债者,不但应承担相应的政府风险,还应面临法律的追溯。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仅省级政府可举债,额度由国务院控制,此举意味着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晒在了阳光下。然而为了避免“执行不力”导致的走形变样,与之配套的问责制度需要及时跟进,以便让制度笼子真正发挥作用,否则之前那种在缺乏法治约束的灰色地带疯狂增长债务的状况,就很难得到根本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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