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违法不能由纳税人埋单

2014-11-10 09:4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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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枫逸

  甘肃省公安交警部门11月7日对交通违法未处理前100名的机动车进行集中曝光,政府公车首次登上“黑名单”。在被曝光的多辆政府公车中,违法次数最高的是陇南市武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一辆机动车,达147次。(11月9日《京华时报》)

  无独有偶,去年8月,湖南省交警部门分批曝光高频次违法公车,违法数十次甚至上百次的公车大量存在。其中,宁乡县城管局所属牌号为湘A9A475的公务车,因累计违法288次成为“违法王”。公车作为公权力的象征,本应是遵纪守法的典范,但一些公车却知法犯法,如此张狂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危害了交通安全,更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

  公车敢于频频违法,除了骨子里的特权意识外,关键还在于不用当事人承担违法成本。在很多地方,公车违法后通过种种关系“减免”处罚已然成为一种通行的“潜规则”。而即便最终还是要接受处罚,也往往会以种种名义公款报销,不用当事人自己掏腰包。让违法者为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但目前公车违法却陷入了“公职人员违法,纳税人埋单”的怪圈。公车违法行为和责任的不对等,一方面纵容了公车驾驶者,使他们有恃无恐,无视交通法规,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和执法不公,加剧公众对交警执法的不满情绪。

  遵纪守法是一切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更应带头遵守交通法规,根本不存在“因公违法”的说法。在美国,各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者建立了一整套驾驶员安全办法,一旦司机出现交通违章与违法行为时,管理者除了及时协助司机缴纳违法费用外,还要及时对其进行教育,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我国山东2012年也出台规定,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因交通违法受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罚的,一律由当事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报销罚款或其他损失。

  遏制公车违法现象,重要的不是曝光,而是剥离特权,明确权责,让公职人员为自己无视法规的行为付出代价。只有纳税人不再成为交通违法的“冤大头”,公车才能真正为遵纪守法带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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