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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利权 2007年8月,广西村民庞宗祥被卷入北海系列抢劫致人死亡案,并于2008年被北海市中级法院判处死缓,后被广西高院两次发回重审。2013年11月21日,庞宗祥被羁押六年多后无罪释放。今年初,他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北海市中级法院日前却给了他一份《不予赔偿决定书》,称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在没有证据表明有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庞宗祥在公安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误导了司法机关,所以不予赔偿。(12月6日澎湃新闻) 2012年12月份,最高法曾发文对“故意作虚伪供述”作出了解释,即“为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主动作与事实不符的供述”,“非因他人强迫或胁迫,赔偿请求人本人故意作出虚伪供述,导致其被羁押或被刑罚处罚的情形”。根据司法人士的解读,司法机关判定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条件,即公民对自己所作的虚伪供述必须具有主观故意(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具备故意作虚伪供述的非正常目的和动机(例如为他人担责),以及虚伪供述必须与错误羁押或者违法裁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这种行为是在没有司法人员压力或强制作用下作出的。
庞宗祥莫名其妙地被卷入命案,倘若抢劫致人死亡罪名最终成立,就会遭受数十年的牢狱之灾甚至是死刑,一个拥有正常判断能力的人,究竟怎样才会“发自内心”地去“引导”司法机关错判?而就现有证据来看,庞宗祥所作供述更没有主动为他人担责的情形。同时,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此案被告人有罪供述多次,每次均不相同,而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之间、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被告人与证人之间,在关于作案人数、作案动机 、作案工具、作案方式等关键信息上矛盾重重。就是在这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下 ,北海市中级法院先后两次判处庞宗祥死缓,羁押当事人六年之久……
北海中院认为,庞宗祥在第五次供述中承认参与抢劫,而那次审讯并没有出现刑讯逼供情形,这与他之前“在看守所没被刑讯逼供就不认罪,被刑讯逼供就认罪”的说法矛盾,因此“在没有证据表明有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庞宗祥所作虚伪供述乃是“故意”为之,国家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倘若没有刑讯逼供,法院如何解释庞宗祥作“虚伪供述”的缘由?作为错判冤案的主要责任方,法院不是更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庞宗祥的“虚伪供述”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吗?退一步讲,第五次审讯没有刑讯逼供,那么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呢?之前庞宗祥及其律师均称当事人遭受了“电击”等刑讯逼供,并在第五次审讯过程中被人“威胁”,相关部门是否也应该拿出证据来自证清白?
面对自己一手酿成的冤假错案,当地法院不仅不能真诚面对、深刻反省,反而随意曲解国家法律,以“故意虚伪供述误导了自己”为借口,敷衍冤案受害者的正当诉求 ,如此“文过饰非”将司法正义与法律尊严置于何处?到底是庞宗祥的“虚伪供述”误导了司法机关,还是刑讯逼供迫使庞宗祥作了“虚伪供述”?庞宗祥本人和公众都需要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这需要相关司法部门既有勇气平反冤案,更有勇气承认过失、弥补错误、严厉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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