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立美
12月5日,安徽亳州商人张静思向记者举报称,自己与安徽省人大代表支训民发生商业纠纷,后因多次向其拨打电话、发送短信,被当地公安局拘留5天。不满处罚决定的张静思向政府申请复议、向法院提出诉讼,均无果。经记者多方核实,张静思所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目前她已经接受了公安机关5天的治安拘留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发送短信被拘留的关键性前提条件是,发送的短信涉及淫秽、侮辱、恐吓的内容。相反,如果只是两人之间的正常沟通短信,以及对于两人商业纠纷进行沟通和交涉的短信,只要里面不包括恐吓、侮辱性内容,纵然其中一方不乐意接受这样的短信,明确拒绝后对方仍然继续发送交涉商业纠纷的短信,就算觉得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公安机关也不能按照这一条款对发送短信的民众进行治安处罚。否则,就背离了立法精神,有故意偏袒之嫌。
既然当地公安机关及法院都认定“发4条短信关5天”的处罚合法、适当,何不公开涉案的短信内容以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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