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给“税收法定”一个明确时间表

2014-12-23 09:4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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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晏扬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12月22日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出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12月22日人民网)

  显然,税收涉及政府与民众双方的利益,所以征什么税、征多少税不能由政府说了算,而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成予以确定,即“税收法定”。我国《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实际上给“税收法定”提供了法理依据。但众所周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我国现行的18大税种,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全国人大立法外,其余税种均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征税,在某种程度上则相当于征税由政府说了算。

  实际上,“税收法定”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已经达成广泛共识,比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税收法定”第一次写入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现在立法法修订拟将全国人大的税收立法权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税率等基本税收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是向“税收法定”原则又迈进了一步。我们有理由为此感到高兴,同时希望“税收法定”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让这一原则早日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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