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
即墨法院向社会发布了2014年度
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案例内容包括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假名牌、一房两卖等方面。
私设猪肉加工点获刑 刘某某自2013年5月份以来,在未办理任何屠宰手续及许可的情况下,从周边个体养猪场收购生猪拉回即墨市鳌山卫大龙嘴村自己家中,私自屠宰成猪白条肉且在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2014年1月10日10时许,刘某某在鳌山卫姜家白庙村集市上销售私自屠宰且未经检疫的猪白条肉时被当场查获。
经审理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开美容店卖假药被拘 庞某某于2013年至2014年7月间,在即墨市鹤山路506号、佳乐家对面经营“燕子祛斑祛痘”美容店时,向在此做美容的顾客销售中药胶囊、粉末状袋装中药、颗粒状中药丸用于祛斑、祛痘,销售金额人民币11000余元。2014年7月21日,即墨公安局在上述美容店查扣胶囊907粒、粉末状袋装中药53包、颗粒状中药丸120粒。经即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被查扣物品均属未经批准生产或进口、未经检验而销售,应按假药论处。
经审理后,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庞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售假汽车配件判缓刑 朱某某于2011年注册登记成立了即墨市韩亚汽车配件商店(该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零售汽车配件),并雇佣其妻弟朱某为其打工。自2011年始,朱某某选择徐某经营的位于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44号的盛成长江汽配经营部作为北京现代轿车汽配件的上游供货单位,购进带有现代汽车商标标识的假冒北京现代轿车的前后保险杠、后视镜等汽车配件,销售金额达91561元。
经法院审理,朱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记者 李保光 通讯员 贾升宗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