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学进
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现象的日益突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有效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国家版权局4月22日在京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要求: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国家版权局此番发布的《通知》,明确了著作权法律法规中涉及网络版权转载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界定时事新闻、厘清法定许可不适用于涉及互联网媒体的转载,以及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原意等问题。《通知》弥补了《著作权法》的法律漏洞,对“时事新闻”首次做出了界定:《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不过,《通知》最大亮点是首次以官方文件明确了网络转载必须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网络转载纸媒的文章(除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12种情形之外)须支付报酬,这点《著作权法》早已明确。但这一著作人权益并没有得到落实,即使修订后的《著作权法》颁布后,著作权人的转载权仍然没得到保障,侵权情形非常严重。
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艰巨任务,仅靠国家版权局恐怕难以完成。要使《通知》精神得到贯彻执行,除了依靠网络媒体和纸媒的自律、响应外,更仰仗广大著作权人的配合和争取。
权利,必须靠权利人去争取。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据此,著作权人完全可以向转载他们的作品却不支付报酬的侵权行为提出诉讼,运用法律武器去争取属于自己的那份权益,不做“权利的沉默人”。唯有如此,才能让日趋严重和普遍的侵权现象有所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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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