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溺亡父母担责”并非冰冷无情

2015-05-29 08:5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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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杨朝清

  7岁男童在广东中山市古镇镇一水塘边玩耍时,不幸掉入水塘溺水身亡。男童父母悲伤不已,将水塘所在的花木场及村委会告上法庭,请求连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667014元。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男童父母因疏于监管,被判担责九成。(5月28日《南方都市报》)

  在风险社会,生命是如此脆弱,脆弱到一次不经意的外出,都可能改变人生轨迹。近年来,儿童溺亡悲剧层出不穷,一次又一次地提醒和警示我们: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为未成年人编织一道安全、周密的保护网,不能仅仅停留于“纸上谈兵”,更要落实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各个层面。

  谁都不愿意看到悲剧上演,人们的分歧在于如何防止悲剧再次发生。从情感角度说,丧子之痛让人同情;然而,从法律角度来讲,家长监护不力是造成孩子溺亡的主因。从东莞、广州等地的经验来看,儿童溺亡案件法院多判家长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据统计,大多数儿童溺亡事件发生的时候,家长并不在身边。

  “男童溺亡父母担责”的制度初衷,在于强化家长的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事实上,在不少发达国家,一旦监护人疏于监护儿童或者侵犯儿童的权利,就会被严惩——罚款、监禁,甚至剥夺监护资格。如美国法律规定,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后果很严重”。

  “男童溺亡父母担责”看似冰冷无情,实质上却是一种价值回归。在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深化的当下,未成年人安全防护网络的建构,既需要家长多一些责任与担当,也需要学校、企业和公众更多的参与和付出。只有减少安全防护的漏洞,避免让孩子成为孤立无援的“野草莓”,让孩子远离危险地带,儿童溺亡才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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