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拐同罪”才能有效遏制儿童拐卖

2015-06-01 09:0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文/张枫逸

  从最近五年最高法判处儿童拐卖案件的重刑率看,在惩处人贩、打击拐卖行为方面不断加码,情节严重的已经被判处死刑;但就整体而言,打拐形势依然严峻。一部分法学界人士包括部分被拐儿童亲属认为,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现行法律对买家惩处过轻,他们呼吁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对买家“定罪”,实现“买卖同罪”。(5月31日央视)

  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同时又指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各地司法实践中,收买被拐儿童的买家往往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之所以为收买被拐儿童留口子,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将买家视为“受害者”,认为他们通常没有子嗣,将收买的孩子视如己出,却最终“人财两空”。另一方面出于解救被拐儿童的考虑,希望通过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引导买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让被拐儿童早日回到亲生父母身边。

  殊不知,法律对买家的“滥情”,却是对拐卖儿童的纵容。买家不仅是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更是直接催生拐卖行为的利益根源。被拐儿童的买家看似付出了金钱和感情却“人财两空”,但这完全是其自己一手造成的,并不能代替法律的追责和惩罚。无原则地宽容同情买家,必然促使一些人无视法律尊严,继续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对于有学者担心买拐同罪可能“导致儿童拐卖更为隐蔽、更为黑暗,给打击带来更大难度”,也应予以科学研判和有效应对。一方面,通过制定法定加重情形来制约和打击。在将收买者一律入刑的基础上,对于虐待被买儿童,阻碍解救工作的罪加一等。同时,完善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唤醒“沉默的大多数”,通过积极举报让买卖儿童者无处遁形。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