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亚麟
街头有人突发疾病倒地,要不要施救?24日上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听取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草案第三十八条提出,“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日报》7月28日报道) 最近一些日子行人摔倒讹人的老戏文又开始上演了。据媒体报道,四川彭州一名骑车摔倒的老人拽住上前关心的学生不放,结果监控证明了学生的清白,老人被警方批评教育。助人为乐、碰瓷讹诈,哪个该做哪个不该做,本不是一件难辨是非的事情,然而自从南京的“彭宇案”之后,很多简单的是非善恶却越发让人难解,屡屡上演“东郭先生与狼”的故事,让做好事的风险大大提升,寒了人心,坏了风气。
破解 “扶不起”这一社会 “难题”,光凭宣传、教育、引导,显然力有未逮,其既不会给讹人者威慑,也不会给扶人者保护。环顾世界,新加坡立法规定,被救助者如果事后反咬一口,要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法国、俄罗斯、英国、荷兰等欧洲国家的刑事法律,几乎都将“见死不救”规定为违法行为,救助者也受到“免责”法律条款的保护;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法令不彰,信仰难行,在谈论如何提升道德水准的同时,也要靠底线规则的法律充分发挥作用,只有在法律能够充分保证好心人做好事不被反诬的情况下,才能让社会公众放心大胆地听从道德的召唤,让善者畅行,让恶人无路——显然,这就是《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出台的意义之所在。
当然,立法只是第一步,如何确保法律能够得到严格的执行,真正提高碰瓷讹人的违法成本才是关键所在。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中早就有 “无罪推定原则”、“责任豁免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核心内容和基本依据,然而在现实的案例中,却常常会见到本末倒置的情况:做好事者、被讹诈者往往需要自证清白,而那些作恶者却只需胡搅蛮缠即可。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都曾调侃“扶人是个‘技术活’,扶人之前一定要先找好证据”,这也是为什么如今行车记录仪已经成了各种车辆的必备装备。如果做好事者需要付出大量成本自证清白,做坏事者“讹成了能大捞一笔,讹不成充其量是批评教育”成为一种潜规则,那么再好的法规也不过是纸老虎,难以发挥震慑与惩戒的效力。
只期望北京的这项条例能够真正起到作用,让好人不再需要自证清白,让坏人不再仅仅被“批评教育”,也期望各地都能够出台类似法律法规,乃至早日出台全国性的法规,真正把“扶不起”变成“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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