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贵峰
“办寿酒则要求老人年龄70周岁及以上,每间隔十年可操办一次”……最近,四川通江县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和群众操办酒席的通知》要求:农村和城镇居民不按规定申报违规操办酒席的,按《村规民约》进行严厉处罚。 一些地方“摆酒成风”,对于这种不良社会风气,尤其是其中“国家公职人员操办酒席”加以规范治理,当然是必要的。但如果进一步将普通民众操办酒席的行为,也纳入到规范范围,并且是以政府《通知》的形式进行强制性规范,则逾越了应有的法治界限。尽管,《通知》强调了《村规民约》的作用,提出按《村规民约》进行严厉处罚,但其事实上仍是一种于法无据的越权行为。对于摆酒成风之类不良习气,政府部门固然可以进行必要的引导、劝诫,但又不宜动用公权力进行强制惩罚。否则,就会混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应有边界,既不符合“以优良党风带动民风”的作风建设要求、无助于移风易俗,也无助于促进基于政社分开的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
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孙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