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幼女 从公共意愿到程序正义

2015-08-25 10:1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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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记

  当社会共识早已达成,反对的理由和声音渐趋干瘪与微弱,社会各界的推动力量也足够强大,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删去“嫖宿幼女罪”,尽管只是“再推一把”,也是极为重要、应被肯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8月24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删去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拟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嫖宿幼女罪是指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月24日中国新闻网)

  吁求多年,而今终于曙光在前。看到这一结果,相信很多人不是长吁一口气,而是发出一声叹息:如果说是胜利,这个胜利未免来得太艰难。据媒体报道,“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近7年。自2008年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被媒体曝光以来,“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就一直活跃在舆论场上。2008年以来,每年全国两会上的焦点议题中,都少不了废除“嫖宿幼女罪”。

  但正像我们看到的那样,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过程,一直存在着障碍。比如,2013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应称,“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能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给出的阐述是嫖宿幼女罪“实践中实际判处案件较少”“大量案件未能进入司法程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也称:考虑到有些问题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暂未列入本草案。

  还是那个重复了很多遍的适用原则:按照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对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来定罪,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无歧视(差别)的保护。而今,当社会共识早已达成,反对的理由和声音渐趋干瘪与微弱,社会各界的推动力量也足够强大,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删去“嫖宿幼女罪”,尽管只是“再推一把”,也是极为重要、应被肯定。

  当然,就严格的“程序正义”讲,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删去“嫖宿幼女罪”,距离真正落地还有“一步之遥”。但这已不妨碍问题的讨论,那就是:在“废除有理”早已达成社会共识、反对理由和声音早已微弱、社会各界推动合力也足够强大的情况下,“胜利”为何总是在“九曲十八弯”之后才姗姗来迟?在公共意愿和“程序正义”之间,究竟是什么介质和人力,一直在充当着“厚障壁”?而在屡屡教训之后,相关方面又会做出哪些打破这些“厚障壁”的实质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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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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