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卸货受伤致四肢瘫痪 雇主被判赔150余万

2015-10-15 11:1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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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易秀娟) 司机在卸货时,由于车斗下落,致使自身受伤致四肢瘫痪。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雇主王某赔偿李某150余万元。

  2014年9月7日零时许,李某驾驶一辆前四后八大货车在某钢铁有限公司四号上料口卸货时,车斗下落,致使原告颈椎受伤,经医院诊断:C5椎体骨折脱位伴颈髓损伤术后、C2左侧椎弓骨折、四肢瘫、便秘,并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雇主王某垫付医疗费用10余万元后未再支付任何费用。然而李某瘫痪在床,其妻体弱多病,家里还有两名正在上学的未成年女儿和年迈的老母亲。李某无奈之下将雇主王某、某甲物流公司、某乙物流公司诉至法院。李某认为,雇主王某将涉案事故车辆挂靠在某甲物流公司名下,据此要求某甲物流公司对其受伤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庭审中,某甲物流公司提交卖车协议书一份、银行账户查询明细一份,以及个人业务转账回单一份,证明涉案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虽然登记在某甲物流公司名下,但并非挂靠关系,而系被告王某未将车款付清,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庭审中,李某还主张某乙物流公司系涉案货物运输业务发包人,要求某乙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被告某乙物流公司不予认可,李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

  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受雇主王某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王某应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事发时车辆存在超载,作为驾驶员,李某应该知道车辆超载具有安全隐患,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对其受伤所受损失自负相应的责任。综合双方各自过错大小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王某应承担李某损失90%的赔偿责任,李某应自负其损失10%的责任。李某对某甲物流公司以及某乙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无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50余万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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