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报告延至科级剑指官小权大

2015-12-01 09:3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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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红梅

  从“养命钱”“救灾钱”到“孩子钱”“死人钱”,今年各地通报了多种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蚊蝇腐败”案例,虽然涉事人员职务小、金额不多,但点多面广如蚊蝇扑面。为了遏制基层“蚊蝇腐败”,一些地区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范围,由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延伸至“官小权大”的县直部门和乡镇科级干部。(11月30日《长江商报》)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效举措,其关键在于如实申报、抽查核实、严格追责。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目前领导干部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共14项,其中8项是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6项为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领导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不仅会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还会影响个人提拔升迁甚至丢掉“乌纱帽”。

  依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对象主要是“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但实际上,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领导干部,在其主管的领域权力相当大,产生权钱交易和不廉洁行为的危害性也很大,“小官巨腐”屡见不鲜。河南省纪委近期对2014年以来基层腐败专项治理中查结的3263起案件梳理发现,涉及党员干部中,乡镇科级干部占13%,村级干部约占40%。“蚊蝇腐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公信力,“吸血不多,却痛痒一片;单个体量虽小,但总量却惊人”。

  为确保惠民政策在“最后一公里”不打折扣,必须下大力气遏制基层腐败。《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十几个省将科级干部纳入个人事项报告范围,如安徽省怀宁县、山西省高平市、湖北省十堰市。

  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延至县乡科级干部,剑指基层“蚊蝇腐败”,诠释了“抓早抓小”的反腐真谛。县乡科级“小微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为“蚊蝇腐败”滋生提供了土壤。在反腐败实践中,各地应按照中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深度和广度,在加强对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进行抽查、追责的同时,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范围进一步向基层延伸,最终让所有公职人员申报各项财产并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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