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在长期保存过程中,肉中的细菌会利用肉品充足的营养和水分增殖,分解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导致肉品腐败变质,同时存在致病菌滋生的安全隐患。有些细菌本身还会产生外毒素和内毒素,可能会危及人体健康。除了细菌增殖导致疾病外,蛋白质自身的腐败也会致病。
食用油:过期油通常会出现油脂酸败现象,在酸败过程中会产生其他的有毒物质,比如过氧化物。油脂酸败后,加热时烟大、呛人,其中含分解物环氧丙醛等,食用后易中毒,使患者出现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现象。
鸡蛋:鸡蛋一般在冷藏条件下保质期约40天,冬季常温15天,夏季常温10天。如果存放过久,蛋清中本来存在的杀菌素逐渐消亡,各种微生物逐渐侵入鸡蛋内生长繁殖,最后使蛋内成分完全腐败、变成流质。经过这一过程后,鸡蛋中除残存的蛋白质、脂肪外,还可能产生沙门氏菌、大肠杆菌等。
“这种月饼里面是不是全是防腐剂啊?”近日,市民邱女士在收拾房间时发现了两盒包装精美的月饼,打开一看月饼新鲜如初,但生产日期却已是“遥远”的2013年8月,保质期60天,至今已经过期两年半。在消费纠纷中,食品保质期问题一直备受关注,食品的保质期究竟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过了保质期的食品该如何处理?消费者又该如何科学看待保质期呢?
“要不是包装上标明了生产日期,我真想不起来这几盒月饼已经这么长时间了。”邱女士说,这几盒月饼是她在收拾房间的时候发现的,擦掉包装盒上的灰尘后,里面的月饼新鲜如初。再一看包装背面的标签,这几盒月饼的生产日期竟然是2013年8月份。“保质期60天,这么算下来过期已经有两年半了。”
记者注意到,邱女士所说的“不老”月饼还是国内知名月饼品牌“莲香楼”。月饼包装相当精美,外包装是一个金属盒,里面是塑料密封袋。透过密封袋记者看到,月饼色泽鲜亮,没有任何霉变,用手轻轻一捏,月饼仍保持松软。打开包装后,月饼散发出一阵香甜味,掰开后里面的馅料也没有任何变质的迹象。
记者从月饼标签上的配料表看到,除了白砂糖、面粉、咸蛋黄、鸡蛋等主材外,还有9种食品添加剂。月饼的塑料包装虽非真空,但密封相当严密,同时包装内还有一包脱氧剂。月饼保持长期不变质的秘密是什么呢?
记者随后与月饼厂家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第一次接到这种情况反馈,对于可能添加了过量的添加剂一说,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绝不存在这种情况。“我们所有的添加剂都是按照国家标准添加使用的,不存在超标超量添加的情况。”工作人员初步分析,可能是月饼密封较好,加上北方气候相对干燥,从而延缓了月饼腐败变质的时限。
关于月饼长期不变质的问题,中国海洋大学食品专家江晓路教授表示,传统月饼属于典型的高糖高油食品,这本身就不利于微生物滋生,如果生产过程保持无菌环境,再加上包装密封好,月饼长期不变质并不蹊跷。
江晓路介绍,从月饼的配料表上看,只有山梨酸钾和脱氧乙酸钠两种起防腐作用的添加剂,且两种添加剂均为国家允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江晓路表示,谈到防腐剂,人们往往认为有害,这其实是跟早期一些不良厂商把甲醛等有毒物质用作防腐剂有关,但其实在标准使用范围内,防腐剂对人体是无毒害的。我国目前已经批准了30多种可使用的食物防腐剂。
记者咨询质监部门得知,如果消费者怀疑食品存在非法添加或者过量使用防腐剂的问题,可以将相关样品送检。
记者 景毅 实习生 徐扬 陈潇
■提醒
保质期并非最后可食用期 根据规定,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保质期由厂家根据生产的食品特性、加速实验或测试结果进行确定,相当于企业针对产品对消费者给出的承诺,即在此期限内,食品的风味、口感、安全性各方面都有保证,可以放心食用。保质期由两个元素构成,一为贮存条件,二为期限,二者紧密相关,不可分割。贮存条件必须在食品标签中标注。
食品专家范志红表示,保质期并非最后可食用期,其更大的作用是界定法律责任。在这个日子之前,商家可以合法销售,有任何质量问题,由生产者和商家负法律责任;但如果食品过了保质期后出现品质下降甚至食品安全问题,商家和生产厂家是不负法律责任的。范志红表示,其实在保质期过后,一些食品从安全性角度仍是可以食用的,但它的品质可能有某种程度下降。比如说,冷冻食品过期之后,致病菌可能没有超标,煮后吃下去也没有造成不良反应,但由于存放时间太长,风味、口感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维生素含量等也有下降。又比如说,酸奶等过期之后如果颜色、状态、风味正常,仍可饮用,但其中活乳酸菌的数量已经大幅度下降,可能会失去部分营养价值。肉制品、食用油和鸡蛋这三类食品尤其应注意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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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票盖“保质”红章商家是为推卸责任? 近日,有消费者发现,一些商超在结账时都在购物票据上加盖了一个红章,上面写着“商品在保质期内”等字样。这一举动让不少顾客心里不太踏实,难道商超是在撇清责任吗?
日前,记者在香港中路家乐福购买了牛奶等食品,结账时,收银员拿起一个长方形印章盖在小票上。记者仔细一看,红章内容为“购买商品在保质期内”。记者询问其加盖此章的目的,工作人员表示超市所售商品均在保质期内,加盖这个章是为了提醒顾客确认,也为了防止个别消费者恶意投诉。不过,工作人员在加盖时并未核验商品的生产日期,也未与记者进行核对。记者在走访中发现,不少商超都曾经或正在给购物票据上加盖类似红章。咨询发现,商家此举均是为了避免与消费者因为商品保质期问题出现纠纷。
北京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兴利律师认为,商超应提前向消费者声明,并当场验证确认,双方签字认可方可有效。否则商家单方面盖“商品在保质期内”印章的行为,是无法律效力的。
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如果购买到过期商品,可向食药监督部门投诉,执法人员会根据事实进行处理,商家自行加盖的印章不会作为判断依据。
记者 景毅 实习生 徐扬 陈潇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