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贵峰
针对4月30日发生的海口秀英拆违殴打群众事件,5月1日晚召开的海口市委常委会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包括,同意秀英区委副书记、区长黄鸿儒引咎辞去秀英区区长职务。另外,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长流镇镇长张光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秀英区联防大队大队长王彬,分别作出停职检查和免职的问责决定。(5月2日人民网) 继此前宣布“对7名参与殴打群众人员进行治安拘留”、“看望慰问被打群众并道歉”之后,海口市委又连夜展开会议,宣布包括“秀英区区长引咎辞职”在内的进一步处理结果。应该说,针对此次“拆违殴打群众事件”,当地政府的相关善后处置应对措施,还是相当及时和积极,相应的态度也是认真和诚恳的。
但与此同时,仍不得不指出的是,从上述“殴打群众事件”极其严重恶劣的性质和影响来看,拆违人员“殴打群众”尤其是“殴打手无寸铁的妇女儿童”行为,是对“党纪国法”双重界限的粗暴践踏。而对于这种“殴打群众”的双重越界行为,无论是依据相关党纪还是国法,“引咎辞职”或“治安拘留”显然都并非终点。
从“党纪”层面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而此前中纪委也曾强调“实行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从“国法”层面看,“殴打手无寸铁妇女儿童”的行为,不仅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治安拘留”,还可能进一步涉嫌故意伤害、滥用职权罪等刑事罪名。
毫无疑问,只有充分认识到执法人员“殴打群众”的严重恶劣性,并依据党纪国法全面完整地严肃追责,才能还那些被殴打群众一个公道,有效避免类似事件的重演,并充分捍卫党纪国法应有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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