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郭微微 通讯员 李燕) 4月28日下午,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权实施主体的决定:从5月1日起,人行道违法停车的行政执法权由城管调整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据介绍,4月28日,青岛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通告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含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顺向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得在停车泊位以外的道路上停放机动车等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记者从交警大队了解到,大队商讨决定,自5月1日起,在市区开展人行道乱停车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是商圈周边、主干道周边、旅游景点周边、学校周边及医院周边人行道。“近期,对于人行道乱停车现象先对驾驶人进行教育和告知,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张贴温馨提示单以告知,何时处罚交警部门另行通知。”交警大队的一位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将这项执法权调整到我们交警部门,届时交警开出的罚单如不处理会直接影响到车辆的年审,影响车辆上路行驶,这样有助于保障道路畅通和行人安全,切实维护市区道路交通秩序。”
据悉,在青岛市政府发布的《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里,要求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机动车停放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共同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
同时,交警部门呼吁,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希望广大驾驶人文明停车,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还市民一个干净人行道,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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