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涤明
6月3日,四川平昌公安发微博称,“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因为法律不允许”,并援引相关法律条文。(6月6日东方网) 因为拍摄警察执法和其他公务活动而引发的抢手机、殴打事件越来越多,关于公民拍摄是否合法、执法者是否有权阻止拍摄、是否有权检查、没收手机的质疑也越来越多。现在,一个县级公安机关的官微终于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涉嫌触犯《人民警察法》,属于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然而,妨碍执行职务或妨碍公务,其概念外延不能无限扩大。法律上对妨碍公务的定义则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而拍照则完全不构成对执行职务行为的任何阻碍,更不存在暴力和威胁的问题。
“平昌公安”选择性搬出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法规条款,而对于宪法和法律关于保护公民监督权,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必须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和规定,则选择性失明,真实的目的究竟是维护执行职务的权利,还是自我扩权、拒绝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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