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报评论员 李红梅
7月1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联合滴滴出行,对外发布移动出行驾驶人员禁入标准,首次明确网约车驾驶人员资格审查的“负面清单”,即有重大、暴力和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严重治安违法、交通安全违法等三大类违法犯罪记录以及精神病的人员,都将被一票否决、禁止进入移动出行平台。(7月12日《羊城晚报》) 自网约车兴起以来,司机进入门槛低、平台监管不严的问题一直存在,这导致网约车市场存在不少乱象,甚至出现性骚扰和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但交通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15年10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至今未能出台。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联合市场主体发布网约车司机资格审查“负面清单”,为网约车行业准入提供了参照标准。
对网约车司机制定准入标准,无疑极有必要。此前,深圳市交委就建议网约车平台限制部分有犯罪前科人员、对网约车安全存在较大威胁的人员、公安机关正在缉捕的负案在逃人员、毒驾人员及可能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注册成为网约车驾驶员。在Uber的创始地美国,已经有三个地区明确立法支持网约车的合法化。在安全方面,政府和网约车平台进行合作监管,政府来制定车辆和司机的准入标准,包括司机的背景审查、驾驶技能、有没有违章记录,同时还设定了责任保险限度等。
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约车的法律地位,明确各方主体在其中的角色与责任,完善监管体系。网约车运行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准入标准也不能止于行业自律,监管部门需要在资质、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尤其是在安全监管上,政府和网约车平台需要进行合作监管,内外合力、双管齐下:网约车平台对其下属车辆进行内部审核、管理,保证乘客使用的安全;政府部门对网约车平台进行必要的外部监管,防止平台只考虑商业利益而忽视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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