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者被刑拘 恶犬主人也须法办

2016-08-07 11:5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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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殷建光

  7月5日晚,江苏连云港女子李玲玲在回家路上,被一条“价值3.6万元”的德国牧羊犬咬伤。两天后,其男友王茹再次遇到这条狗时,将其打死。7月22日,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王茹刑事拘留,又因其打狗时,“涉嫌与他人结伙作案”,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8月6日《新京报》)

  女友被狗咬伤,男子汉大丈夫,当然不能坐视不管,如果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后,狗主人按照承诺将这条狗送走,那也就没事了。但是,狗主人偏偏我行我素,继续在小区里遛狗。仇人相见,分外眼红,于是就发生了向狗复仇的案件。

  把狗打死,固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不一定构成犯罪。因为,无法确定王茹出手就是为了将狗打死,而且,目前警方尚无证据表明,王茹对这条狗的价值有清晰认识。因此,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王茹刑拘是否妥当,还需进一步商榷。

  德国牧羊犬在很多城市属于禁养犬,而且已经咬伤过人了,狗主人竟然还不拴绳出来遛狗,这无疑是对他人安全赤裸裸的挑衅。笔者认为,只要私家狗咬过公民,就应该对狗采取措施,一方面防止它再咬人,对狗主人形成震慑,因为狗咬人的原因就是狗仗人势,应该让狗主人汲取教训;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向狗复仇事件的发生,保护公民的权益,人不侵犯狗的利益,这是人对动物的尊重,但是,也绝对不允许狗侵犯人的利益。

  狗咬人,狗主人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轻则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如果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则需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打狗者要依法追究责任,对纵狗咬人者也不能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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