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不担责"给好人吃了定心丸

2017-03-15 09:1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文/李英锋

  依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日程,3月14日下午,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显示,“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好人法”条款此前出现在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当时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属于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范畴,由于救助行为发生时,情况一般比较紧急,救助人往往来不及细思慢想,救助行为大都出自本能的第一反应。因而,救助行为有可能给受助人带来一定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如果要求救助人就这些损失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则可能让救助人伤心,进而产生负面影响,让潜在的救助人产生顾虑,在见义勇为时变得犹豫,决心、行动力变弱,效率变慢。这样的结果不利于鼓励和呵护见义勇为,不利于凝聚社会正能量。

  而免除见义勇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则给救助人或潜在的救助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实际上,在紧急情况下的见义勇为也具有紧急避险的性质,也适用紧急避险的原则。救助人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采取了某种避险救难的行为,不得已或无意中损害了受助人的部分权益,但总体而言,受助人还是受益者,救助行为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受助人不向救助人追责是应该的。

  见义勇为的顾虑越小,勇气越足。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展现出了鼓励好人、保护好人的彻底性、完全性,是一个立法进步。这让救助关系更加简单明了,有助于救助人、受助人乃至司法机关厘清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和权益定位,有助于处置争议,定纷止争,维护司法公平和社会公平。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编辑: 刘晓明]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半岛客户端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