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利五千入罪"震慑信息盗卖

2017-05-10 08:4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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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韩金惠

  凡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即可入罪,这是一声强力的警钟。从长远来看,该司法解释凭借刑法的威慑力,将会有效减少和遏制非法信息盗卖行为。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则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即可入罪。

  近两年,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出售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既严重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又往往与电信诈骗等其他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社会危害日益突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对此有专门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又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但是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尚不明确,影响了案件办理。一般的盗取信息、侵犯隐私行为,往往只会按照民事案件处理。而且,目前查询报道可发现,关于该罪的案例,刑罚基本在3年以下。有媒体记者在基层采访时,一些办案民警抱怨说:“我们前脚将违法犯罪分子抓获,关进去没几天,后脚又和他们打交道了!”

  其实说到底,量刑标准不易把握就在于对“情节严重”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这一次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重要的亮点就在于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具体: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都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基于违法所得的数额,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这样的司法解释相比于此前更具可操作性,让司法机关在今后处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时摆脱了量刑标准模糊、法律适用问题存在分歧的限制,让犯罪分子受到与其罪刑相当的惩罚,能够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嚣张气焰。

  从《刑法修正案(九)》到两高最新的司法解释,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在不断变化完善。这些变化是在对司法实践总结基础上,适应社会现实的发展而提出的,能够对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有效的保护。此次“两高”补上法律漏洞,规定凡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即可入罪,这是一声强力的警钟。从长远来看,该司法解释凭借刑法的威慑力,将会有效减少和遏制非法信息盗卖行为。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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