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楼市调控再升级:房价不得高于去年均价最高月

2017-05-22 10:58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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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岛城楼市调控再放“大招”,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要求:涨幅过高的,暂缓发放预售许可证;本次新开价格不得高于项目前期去年均价最高月份的销售价格。新项目参照去年同期同质可比产品销售价格;网签合同中应该标明装修总价,不得违背购房人意愿,通过提高装修价格抬高房价。不得强制捆绑车位、储藏室销售,变相抬高房价。业内人士分析,此举将更有助于岛城楼市健康平稳运行。

  《通知》第五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有前期的,本次价格应参照本项目前期上一年度同期销售价格、同质可比楼盘地价、房价占比等因素综合确定预售申报价格,不高于上一年度均价最高月份的本项目销售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没有前期的,本次价格应参照上一年度同期同质可比产品销售价格、周边同质可比楼盘地价、房价占比等因素综合确定预售申报价格,不高于上一年度均价最高月份的同质可比产品销售价格。”

  《通知》第七条要求:对于含装修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办理预售方案审核时应要求开发企业将房屋的毛坯价格与装修标准分离,同时开发企业在销售阶段应将相关信息明确告知购房人并在售楼现场予以公示。在网签合同阶段要在合同中明确毛坯单价、毛坯总价和房屋全装修总价,不得违背购房人的意愿,通过提高装修价格变相抬高房价。不得强制捆绑销售车位或储藏室等住宅附属设施,变相抬高房价。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丁一

  ◎新闻链接住建部拟规定房企获预售许可后十日内公开价格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消息,近日,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住房的,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

  为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住房的,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

  征求意见稿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房销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将已作为住房销售合同标的的住房再销售给他人;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分割拆零销售住房;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住房;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住房;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销售行为。

  征求意见稿指出,销售住房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其一,签订住房销售合同并办理备案;其二,持备案的住房销售合同缴纳税费;其三,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销售可以按套计价,也可以按面积计价。住房面积计算规则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征求意见稿表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需要评估住房价值的,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印章。

  城市信报记者 丁一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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