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反垄断第一案"带来的警示

2017-06-07 07:0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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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冯海宁

  近日,山西所有发电企业几乎都被卷入了一宗反垄断案件中。在案件听证会上,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以反垄断法不适用于电力市场以及经济不景气等理由申辩,并提出电力体制改革应允许“试错”。但执法机关认为,涉案当事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理应实施行政处罚。(6月6日《经济参考报》)

  尽管电力行业涉及“垄断”的话题不少,但真正被反垄断部门正式调查、拟处罚的垄断案,这还是第一起。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及20多家企业之所以被执法部门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因为该电协及相关企业签字通过了《山西省火电企业防止恶意竞争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约》,根据第五条约定“电价降幅不高于0.02元/千瓦时”。

  笔者以为,此案对于电改、行业协会和企业带来不少警示。首先,规范市场竞争不能触碰法律“红线”。从背景资料看,山西试点大用户直供电交易后,由于存在恶意竞争,2016年发电平均成本为0.292元/千瓦时,而第一批直供电平均成交价格却只有0.133元/千瓦时,造成很多企业亏损。所以,才出现上述公约来防止恶意竞争,应该说初衷是善意的。

  但是,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良性竞争可选择的路径有很多,而山西省电协及电企却选择了一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做法。尽管这种做法有利于防止恶意竞争,但却触碰了法律“红线”,这是不能允许的,否则,不仅损害法律公信力,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还影响用电企业利益。

  其次,法律面前没有例外。该省电协及电企在达成垄断协议之前,并没有真正理解反垄断法,也忽视了反垄断部门的决心,所以,才有面临被罚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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