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勇海
四川自贡72岁的彭大爷到该市第四人民医院看病后,因不愿在医院药房拿药,遭遇医生拒绝出具处方。在向相关部门投诉仍没能得到处方后,彭大爷向法院起诉医院。最近,自流井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自贡四医院向彭大爷出具诊疗处方,并赔偿因此产生的交通费10元整。(7月5日《华西都市报》) 医生拒绝为彭大爷出具处方,是基于医院实行了电子化管理。实际上,依照《处方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医院拒绝出具处方,侵犯了患者的处方知情权。
此案虽是个案,但反映出的问题相当普遍。难能可贵的是,终于有彭大爷这样的消费者,勇于较真,也终于有法院判决。这令患者欣喜,相关部门也应反思,想想自己为何没尽到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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