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德斌
宝鸡的孙先生发现他买的“55寸”电视只有“42寸”。于是他将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商家退还货款4599元并三倍赔偿13797元,承担诉讼费260元。今年7月13日,孙先生终于领到宝鸡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判定宝鸡商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8月2日《华商报》) 商家宣传的“55寸”电视,实际上是“52英寸”,如果换算成寸,则是“42寸”。一字之差,商场要赔一万多元,也算是花钱买了一个教训,必须依法标注商品信息,明白无误地向消费者传达商品情况,避免误导消费者。
法院支持消费者的维权,亦是合情合理的。“一字万金”的维权赔偿案,对社会而言,亦是一次极好的普法机会,可以让大家认识到依法维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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