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10月9日消息 近日,青岛出台新的《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完善青岛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青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审批流程,同时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新的政策点。
一是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凡本市户籍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有合法住所且实际居住满3年(在居住地所在区市连续居住)、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二是外来转移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青岛保障范围。在青岛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是困难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取消了年龄(成年以上)、婚姻和是否单独立户的限制。无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靠家庭供养且该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认定条件的成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四是提高了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标准。低保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基础值为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8倍。在此基础上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依据基础值适度调节。具体为1人户,按基础值增加20%;2人户,按基础值计算;3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10%;4至5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20%;6人及以上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30%。
五是纳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因收入超出低保标准时采取渐退方式退出。纳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范围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当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可以采取渐退方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继续保留原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
六是建立诚信机制,加大了处罚力度和措施。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采取虚报、隐瞒(车辆、房产或变更等)、伪造等不正当手段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1-3年内不再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申请,并将其列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
新《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通讯员 周建友 宋培廷 记者 孙贴静
[编辑: 王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