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学义
某第三方机构近日对国内100家购物类平台隐私条款进行了测评,结果显示只有10家达到合格标准。测评结果显示,购物平台最普遍缺失的条款为“给予用户退订或拒绝商业信息的权利,提供有效途径及操作指引”。此外,用户很难得知平台搜集个人信息之后的使用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11月20日《工人日报》) 受测网购平台隐私条款九成不达标,如此结果着实让人吃惊。对网络服务者来说,隐私条款不仅是收集、处理、使用用户信息的公开声明,也是和用户据以明确法律权利义务边界的合约。它不仅要公平、合理,而且应该是一本“明白账”。
那么,网购平台的失分之处,是无意间的疏漏还是刻意为之?倘若对此认真分析,就可以发现诸多猫腻。比如,一般而言,网购平台会搜集用户的个人信息与购买习惯,并据此向用户推销商业信息。而假如缺失了“给予用户退订或拒绝商业信息的权利”这一条款,用户就只能强制性地被动接受。另外,绝大部分受测购物平台,都没有写明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后会怎样使用,是否会与关联商家或是第三方平台共享。这就为平台提供了广阔的免责空间,很容易导致用户隐私泄露。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某网购平台甚至在隐私政策中白纸黑字地写下了霸王条款:“基本上,任何事情都可能发生,我们是不会负责的。”
不得不问,这些网购平台何以会有这样的底气?一方面,不少消费者不够重视,对隐私政策看也不看,或不善于抠字眼,手一滑就点了,这就给了平台钻空子的空间。对此,消费者亟待提高警惕,这也是事后主张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目前法律仍有待细化。《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但“正当、必要”这一概括的原则性要求,在现实中往往处于模糊地带。对很多企业而言,信息就是资产,在逐利的冲动下,难免希望最大化收集。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关细则,让法律尽快落到实处。只有法律亮剑,以强有力的监管和惩治机制,对平台形成约束和震慑,才能将不达标隐私条款扼杀在萌芽状态。
我国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不久前,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标准委曾指导开展隐私条款专项工作,首批选取了微信、淘宝网等10家作为评审对象。10家企业已按照评审要求,进行了相应整改。希望隐私条款评审能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保持常态化并推广开来,将更多互联网企业纳入其中,以点带面形成示范效应,为个人信息上好“安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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