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政策

2018-01-31 11:05   来源: 市南人社局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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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含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领1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根据青人社发〔2015〕21号文件要求,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2015年6月23日以后的,小微企业创业补贴金额由1万元提高为1.2万元或2万元(吸纳1名以上人员就业)。

  2.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条件

  ①小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

  ②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其中,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创业者和招用人员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通过所创办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第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能力。通过金融机构支付工资包括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或网银代发、转账和汇款等支付形式,并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下同)。

  ③申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是指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工商注册登记,并经市人力资源一体化信息系统认定符合条件者。

  3.如何申请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申领创业补贴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领补贴人员应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或12个月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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