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领调查令须知
就申领调查令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因客观原因自行调查取证无法获得相关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作为持令人向被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2。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包括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不包括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3。下列情况不属于持令调查的范围: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技术秘密、个人隐私、刑事案件技术侦查措施需要保密、或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凭调查令自行调查收集、其他原因不公开的证据。
4.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或者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持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的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5.申请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申领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申请人的身份情况、被调查人情况以及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自行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2)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3)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限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6。持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的,必须由当事人委托的持有效《律师执业证》的委托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进行。
7。持令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向被调查人出示《律师执业证》及调查令,持令人须确保调查收集证据的真实完整并对外承担保密责任。
8。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三日内连同被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于调查令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将调查令正本及回执交还人民法院。
9。持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并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伪造、变造调查令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调查的证据的;
(二)不当使用、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办法交还调查令或者回执的;
(四)其他不当使用调查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