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调查令事项告知(告知被调查人用)
1、调查令指当事人因客观原因自行调查取证无法获得相关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作为持令人向被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2、下列情况不属于持令调查的范围: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技术秘密、个人隐私、刑事案件技术侦查措施需要保密、或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凭调查令自行调查收集、其他原因不公开的证据。
3、被调查人在核对调查令和持令人的相关证件无误后,应当场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证据。被调查人应在调查令回执上注明提供证据材料的名称、页数等,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提供。
4、不能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上说明原因,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后交持令人。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被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
5、被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人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及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编辑: 王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