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4月19日消息 记者今天从青岛市公安局获悉,从2018年4月20日起,我市公安机关将按照户籍新政,正式开始办理市内、市外迁移落户业务,群众可根据所符合的条件,到相关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
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8]13号),市公安局对户籍落户政策进行细化调整,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主要包括居住落户、投靠落户、社区(村)公共户落户、全市户口通迁。其中,在城区具有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新区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在该区域居住地申请居住落户;符合条件的外地人员,可以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落户;本市有户籍、无合法固定住所人员,可以落户于社区(村)公共户;新政实施前县域存量户籍人口,在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入落户。
这次户籍新政涉及面广、涉及群众人数多,我市公安机关为此精心安排、认真准备,简化了审批程序,减少了申请材料,缩短了审批时间。并在各派出所开通居住落户受理窗口,增加服务人员,提速增效,优化服务。在部分办理落户业务较集中的派出所,将提供预约办理服务。同时,公安机关也友情提示群众,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办理落户时间,避免新政实施之初“扎堆儿”办理,耗时费力。各级公安机关还开通了业务咨询电话,并在青岛市公安局民生警务平台公开办事程序,群众可事先查询了解,争取一次办结。
通讯员 青公宣 文 刘子琳
附:
政策解释之一
户籍新政涉及的全市区域划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8]13号)规定,户籍新政的城区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新区范围为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县域范围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城镇区域。
政策解释之二
居住落户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居住落户政策是指在城区具有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市外居民,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在此住宅落户。
居住落户取消还清贷款和二手房限制,取消申请人缴纳社保限制,取消其配偶、未婚子女有无职业限制。
群众凭个人申请、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手续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政策解释之三
全域通迁的条件
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移落入;城镇范围内,夫妻之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学龄前儿童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已婚成年子女或失婚子女投靠父母(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除外) 可以迁移落户。
4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后市外人员将户口迁入县域的,须在县域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可以申请迁入城区、新区城镇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
政策解释之四
社区(村)公共户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夫妻离婚,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历史遗留的空挂户,现仍无处落户的;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的单位,原集体户应当撤销,户口无处迁移人员等九种情况的本市户籍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可以申请在本社区范围内登记为社区(村)公共户。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拒不迁出户口的,经现房主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将其户口迁至户籍地社区(村)公共户。
政策解释之五
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决定,青岛市公安机关自2018年4月10日起,不再收取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2018年4月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4月9日,按照省公安厅工作部署,青岛市公安局迅速启动身份证管理和收费系统调整更改工作并下发紧急通知,部署自4月10日起,全市所有户籍派出所停收居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对2018年4月1日起,已办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业务并收取工本费的居民,待市财政部门落实退费政策后,公安机关将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居民,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山东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金额:20元)到申领派出所办理退费手续。
[编辑: 王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