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4月22日讯(记者 栾磊) 崔某在自家楼下劈木柴时,崩起的木屑正巧打中同院马老太的左眼,并致其左眼治疗无效失明,伤者为此提起诉讼向崔某索赔 9万余元。近日,李沧法院宣判该案:崔某赔偿马老太7万余元。目前,崔某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4年10月19日上午10时许,崔某在李沧区河南庄小区 33号楼下花坛附近劈柴,崩起的木屑恰好打中了同住在该小区马老太的左眼,马老太被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眼球破裂、眼内容脱出,左眼最终失明,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2005年,马老太向李沧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包括伤残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本案庭审时,崔某劈木头时所在的位置是不是公共场合成了争论的焦点。马老太的代理人提出,崔某在公共场合劈柴,没有预见伤害他人的危险性,理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崔某及其代理人则坚持,崔某是在自己家楼下而非公共场合劈柴,当时是10月份,不可能有人乘凉,马老太自己走过来被崩伤,她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李沧法院审理认为,崔某在花坛附近劈木头时,应当预见劈木头时可能会对花坛附近的其他人造成伤害,但崔某没有尽到安全注意和防范义务,致人受伤,崔某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有过错,应当承当原告的经济损失。同时,马老太在崔某劈木头时没有注意避让,也是她受伤的原因之一,马老太对自己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马老太和崔某“二八”担责,崔某赔偿马老太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
劈木头时无意伤了人竟被判赔这么多钱,崔某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请求。
今天下午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居民楼下的公共区内劈木头或边劈柴边用快壶烧水的人实在不少。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盛少华律师认为,在公共场合劈柴谈不上违法,但是因为公共场合是大家都可以使用和经过的地方,在公共场合做事情的时候,就应该注意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是否有潜在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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