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只盯违约回避赔偿 21份卖车合同很"霸王"

2011-04-21 00:40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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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买车的时候,一般都会跟车行签订购车合同,但消费者一般不太关注合同约定的细节内容,这些合同的格式条款到底是否都合法呢?近日,四方区重庆南路工商所就做了项调研,抽查了辖区内31家车行的格式合同,结果发现有21份合同存在霸王条款。合同中,商家只盯着消费者违约,却避而不谈自己的违约责任。

    到了提车日,却见不到车

    今年1月22日,是赵先生的女儿订婚的日子,为了孩子的幸福,赵先生决定给女儿买辆新车。1月2日,赵先生一家便来到重庆南路一家车行,没多久他们便看中了一款赛拉图轿车,因为购车心切,赵先生交了3000元定金,车行也出具了一份销售定单,上面写着“预计交货日期:2011年1月16日。”

    看到有了销售定单 ,赵先生满心欢喜地只等着按期提车。然而,到了1月16日,让赵先生大跌眼镜的是,新车没有到货,车行说再等几天。拖了一天又一天,到1月22日,女儿订婚了,但当时许诺的轿车还是没有到货,这让赵先生心里很不是滋味。感觉受到欺骗的赵先生火了,眼见车没有提到,他便要求车行给退还3000元定金,并赔偿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车行却以厂家出车太慢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表示只退还定金,不赔偿任何违约金。面对车行的毫不退让,赵先生投诉到了重庆南路工商所。

    31份合同里21份很“霸王”

    像赵先生这样的投诉案例,重庆南路工商所的执法人员说,已经遇到过多起。“现在提车都要等段日子,不少车行便在合同里注明某月某日前提车。但是,经常出现提车时间到了,消费者却无车可提的情况。”工商执法人员表示,车没能如期到货,车行已经属于违约,消费者索要定金是合理诉求,而且,车行应当支付一定违约金。“但是,在消费者与车行签订的购车合同中,我们却见不到这样的字样。”

    “根据消费者普遍反映的合同问题,我们收集了辖区汽车销售企业正在使用的格式合同文本31份,发现有21份汽车销售企业使用的格式合同文本存在霸王条款。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因消费者与车行违约时的责任界定问题。”执法人员说,不合理的格式合同中,消费者违约,车行可以扣留定金;而如果车行违约,车行只负责对消费者退还定金,却不用任何赔偿。“这显然是不对等的权利、义务。”

    工商执法人员说,针对上述等情况,工商所已对企业下达了《格式条款修改建议书》,督促企业改正合同格式条款中的不当内容,“拒不改正的,我们将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

    记者 李伟伟 通讯员 王炳乐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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